2013年11月20日 星期三

韓國after non-final rejection

核駁之後、終駁(核駁決定)之後、再審程序、進入訴願之前的一些措施有關於申請案是否適用新法,可參考部落格文章:http://enpan.blogspot.tw/2009/01/200971.html

一些整理如下:


After last of non-final顯然還非核駁決定(FINAL),此時應還有答辯一次的機會,並可修正
之後再被核駁,就是FINAL,之後:

先確認該案是否在200971當天或之後的專利申請案。

韓國發明專利修正時機(適用所有發明申請案):
1.      獲准專利前提出修正
2.      接收核駁理由前修正
3.      答辯理由提出時修正
4.      終駁之後可修正,舊法不得超過原專利範圍,新法不受限(配合再審程序,適用200971當天或之後的專利申請案
5.      提出訴願前30日內提出修正

分割案提出時機:
1.      申請後,官方意見前;
2.      最終核駁後30天內;
3.      最終核駁後提出再審(reexamination),同時可提分割案(30天內,適用200971當天或之後的專利申請案
4.      若再審核駁,30日內可提分割案(適用200971當天或之後的專利申請案)
5.      母案提出訴願的期限也是核駁後30日內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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