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整理如下:
After last of non-final顯然還非核駁決定(FINAL),此時應還有答辯一次的機會,並可修正
之後再被核駁,就是FINAL,之後:
先確認該案是否在2009年7月1日當天或之後的專利申請案。
韓國發明專利修正時機(適用所有發明申請案):
1.
獲准專利前提出修正
2.
接收核駁理由前修正
3.
答辯理由提出時修正
4.
終駁之後可修正,舊法不得超過原專利範圍,新法不受限(配合再審程序,適用2009年7月1日當天或之後的專利申請案)
5.
提出訴願前30日內提出修正
分割案提出時機:
1.
申請後,官方意見前;
2.
最終核駁後30天內;
3. 最終核駁後提出再審(reexamination),同時可提分割案(30天內,適用2009年7月1日當天或之後的專利申請案)
4.
若再審核駁,30日內可提分割案(適用2009年7月1日當天或之後的專利申請案)
5.
母案提出訴願的期限也是核駁後30日內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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