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申請人是否面臨接到美國專利局終駁(final rejection)後要提出RCE的決定?
其一考慮是費用,特別是第二次RCE之後的費用更貴:
其二則是不曉得RCE之後是否有機會獲准?
第三才是不曉得是否其他選項,比如Advisory Action, Pre-Appeal, Appeal, Interview,...,以及這裡提到的AFCP(2.0):
申請人可於最終"核駁"審查意見發出後,可以在不用請求RCE的情況下,提出至少一項獨立範圍的修正本。如果判斷未能核准,將與申請人面詢討論(interview)。
事實上,USPTO對於申請人不斷地提出RCE也是十分困擾,影響USPTO的效能,顯然AFCP計畫似乎成功地降低了不少RCE案,因此才想繼續延長適用時間。
AFCP 2.0 這個USPTO與申請人合作加速專利審查的方案經幾次延長後,決定延長到明年(2014)九月。前情提要:http://enpan.blogspot.tw/2013/05/acfp-20.html
AFCP 2.0方案本身不用錢,雖可能有代理人服務費用、官方回應Final OA的延期費用,相對於RCE費用與耗時來看,應該都是可以考量的方案。
在AFCP2.0中,顯然申請人不應執著自己想要的權利範圍,要不然就提出RCE,如果想要加速溝通,就是將權利範圍限縮,不能比前次核駁更廣的範圍,且要確定可行而可核准的專利範圍,這部份可以尋求代理人提供答辯的方案。
如果審查委員仍不能核准申請人提出的專利範圍,將進行面詢(interview),此時資深審查委員可能會協助,如果這個Interview不能在10天內舉行,USPTO會發出如同前次Final OA的內容。這時,申請人極有可能會面臨來不及,或是產生延長費的情況提出RCE。
補充資料:
USPTO的資料:http://www.uspto.gov/patents/init_events/afcp.jsp
終駁之後的修正應符合37 C.F.R. §1.116
AFCP2.0表格:
一些注意事項: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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