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遊戲方法可專利性總是可以討論的議題。這回,紙牌遊戲怎麼專利,CAFC告訴你 - In re Smith (Fed. Cir. 2016)
案件資訊:
專利申請人/上訴人:RAY SMITH, AMANDA TEARS SMITH
系爭案申請號:12/912,410
緣起,系爭案涉及一種紙牌遊戲玩法(blackjack),提供有實體紙牌或是虛擬紙牌(deck),接受賭注,之後派給每個玩家與發牌者每人兩張牌,玩牌過程就讓各人取得額外的牌,以靠近某個數值的為贏家。
在USPTO審查過程幾種核駁理由都用上了,包括101, 112, 102, 103等,以101核駁本案,顯而易見地,認為本案部分請求項沒有通過Machine or Transformation Test,以及認為這些範圍技術屬於抽象概念。
35U.S.C.101引用Machine or Transformation Test:
抽象概念:審查技術是否抽象概念時,雖Machine or Transformation Test並非唯一測試是否符合101可專利標的的標準,卻是有用的工具,因此認為本案缺乏「以特定硬體執行步驟使得本案的"紙牌"能轉換為不同的狀態或事務」的特徵。
公開請求項1:
USPTO審查意見仍有提到可核准範圍,不過申請人顯然並不滿意,而提出訴願,然而訴願決定仍認為本案claims 1-18不符專利法第101條規定,主要理由是:『發明組織一個玩牌的新規則』,為抽象概念。
專利申請人提出上訴,案件進入CAFC(議題為101):
法院重申美國最高法院決定不可專利的類型為:自然律、自然現象與抽象概念,並採用TWO-STEP測試,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tw/2014/12/uspto-two-step-test.html
法院認為系爭案請求項發明如同Alice, Bilski等最高法院案例中經濟活動的發明概念,還有如遊戲軟體與使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案例 - Planet Bingo v. VKGS(http://enpan.blogspot.tw/2014/09/planet-bingo-v-vkgs.html)引用,認為系爭案上訴部分的請求項為抽象概念。如果請求項發明有連結到特定硬體裝置,但是「習知的步驟連結到具體的物品仍無法提供足夠可專利的技術」,而僅是一般目的計算機的技術,相關上訴專利範圍不可專利。
但是(也非新意),CAFC法官提出如本次系爭案玩牌規則的抽象概念仍可專利,只要發明包括的技術概念足夠"轉換"此抽象概念為可專利的應用。但是本次系爭案並沒有此技術概念。
紙牌遊戲怎麼專利,CAFC告訴你:如果遊戲使用新的、原創的「紙牌」,則可能會通過TWO-STEP測試。
"We could envisage, for example, claims directed to conducting a game using a new or original deck of cards potentially surviving step two of Alice."
my two cents:
最喜歡這種短(7頁)而有意義的法院判決,不用花太多時間瞭解!
本案在USPTO發出的101核駁理由中明顯可得到一些可以"獲准的線索",例如要連結「有技術貢獻的硬體特徵」,以及發明應具有「以特定硬體執行步驟使得本案的"紙牌"能轉換為不同的狀態或事務」。而硬體,可能是一付新的紙牌。
一般來說,遊戲專利如果僅是人類心智的抽象方法為"不得專利"的標的,但是玩遊戲的"裝置"則可以專利。但我覺得,即便加入「裝置」特徵,但是發明本身技術貢獻仍在遊戲方法本身,則仍不符可專利標的的規定(35U.S.C.101)。
判決文:
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5-1664.Opinion.3-8-2016.1.PDF
(備份:https://app.box.com/s/mb0tp9sylnkzgbdc1q00h5wageprzgx1)
USPTO、訴願審查摘要檔案集合(自PAIR備份):
https://app.box.com/s/7b8ohmnepjsvw4fsm0d625rgucsox3zy
資料參考:
http://patentlyo.com/patent/2016/03/federal-circuit-patents.html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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