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簡單搜尋後得出,會以Rule 36作結論很多是PTAB的上訴案,如新穎性、進步性審查,也有下級地方法院的上訴案件,也有...表面看不太出來的案件。列舉幾件範例:
RULE 36
從CAFC判決案可以歸納出幾種態樣:
(1) 判決先例,有前例的意見(precedential opinions),根據先前案例作出決定的判決
(2) 沒有前例的意見(nonprecedential opinions)
(3) 沒有意見,維持原判,Rule 36(affirmances without a written opinion under Federal Circuit Rule 36)
要滿足可以Rule 36作出維持原判而不用提出意見的條件有:
- 先前決定並沒有明顯錯誤
- 證據支持先前決定(如陪審團的決定)
- 過去的記錄支持下級法院中的簡易判決、裁決或上訴判決
- 在法規授權下審理標準下維持原判
- 先前判決或決定並沒有違法法律
如此,RULE 36 JUDGMENT不容易翻盤。如果不滿這樣的結果,只好提出更有力的答辯理由、事實、證據,讓法院接受請願而作出意見。
看一下最近CAFC決定,不少都是RULE 36 JUDGMENT:
此篇研究更討論到在一些不痛不癢的案子可能PTAB決定就是最終決定,理由是Rule 36可以讓CAFC不作出意見:
http://tiipm.nccu.edu.tw/zh_tw/alumni/Alumni/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肯定專利審理暨上訴委員會(PTAB)決定-認為哥倫比亞大學DNA定序技術專利不具可專利性-75216712
http://patentlawcenter.pli.edu/2013/07/15/what-is-a-rule-36-judgment/
http://www.law360.com/articles/684264/how-to-get-to-federal-circuit-rule-36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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