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區分為:方法請求項、物之請求項
- 物之請求項:裝置、系統 、電腦可讀取記錄媒體(computer readable medium)、電腦程式產品(computer program product)
-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審查,與一般技術領域並無不同"
- 電腦程式執行時,若有超出電腦內部電流電壓改變等物理效果,則解決問題之手段整體具有技術性
- 軟體專利之技術性非指自然法則、數學公式、商業方法(為社會法則、經驗法則或經濟法則等人為之規則)、人為規則、資訊揭示(資料格式本身僅是靜態的記憶體配置)、美術創作本身
- 在請求項中「簡單附加電腦軟體或硬體」,無法使原本不符合發明之定義的申請標的被認定符合發明之定義
- 判斷是否為「簡單利用電腦」,判斷時應考量電腦軟體或硬體是否為解決問題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以及電腦軟體或硬體的特殊性
- 電腦可讀取記錄媒體之發明,係將電腦軟體或資料結構儲存於硬碟、軟碟、CD-ROM等電腦可讀取記錄媒體
- 電腦可讀取記錄媒體之發明請求項撰寫範例:
- (步驟)一種內儲程式之電腦可讀取記錄媒體,在電腦執行該程式時進行步驟A、步驟B、步驟C……
- (模組)一種內儲程式之電腦可讀取記錄媒體,該程式包含模組A、模組B、模組C……
- (函式)一種內儲程式之電腦可讀取記錄媒體,由電腦執行該程式後實現一演算法,該演算法包含函式A、函式B、函式C……
- (資料結構)一種電腦可讀取記錄媒體,記錄一資料,該資料包含資料結構A、資料結構B、資料結構C……
- (手段)一種電腦可讀取記錄媒體,包含一電腦程式,令電腦在執行該電腦程式後可具有手段A、手段B、手段C……
- (引用記載形式)電腦可讀取記錄媒體請求項與另一方法請求項中之各技術特徵完全相同,僅範疇不同時,得以引用記載形式予以記載
- 電腦程式產品相關請求項,係載有電腦可讀取之程式且不限外在形式之物
- 特徵是否有助於技術性之判斷流程圖:
- 商業方法相關請求項, 若所連結的電腦及網路僅用於取代人工作業,而未對整體系統產生技術領域相關功效,不具技術思想
- 數學公式相關請求項,若電腦所扮演的角色僅是取代人工作業,並非解決問題之必要手段,而可由人工或一般用途電腦執行,故屬於簡單利用電腦,不具技術思想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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