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9日 星期六

中華民國特殊申請(分割、改請)筆記

筆記 - 中華民國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第十三章「特殊申請(分割、改請)」
  1. 改請申請案:
    • 申請專利之種類錯誤,或認有變更申請專利種類之必要時,得經由改請程序改為合法及符合申請人權益之其他專利種類之申請案
    • 並以改請前原申請案之申請日作為改請後新申請案之申請日
    • 原申請案之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申請改請時應共同連署
  2. 分割申請案:
    • 不得變更原申請案之專利種類,但另提改請申請
    • 分割後之分割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 發明人應為原申請案發明人之全部或一部分,不得增加原申請案所無之發明人
    • 分割申請案之申請人應與原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
    • 申請人可就原申請案辦理申請權讓與,使分割申請案與原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
    • 原申請案之申請人可僅將分割部分之專利申請權讓與分割申請
    • 原申請案之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申請分割時應共同連署
  3. 分割申請的期間:
    • 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
    • 原申請案初審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0 日內申請
    • 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處分前申請
    • 設計專利申請案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申請
  4. 如申請分割時原申請案已逾3 年申請實體審查之期間者,得於申請分割之日後30 日內申請實體審查(指分割案)
  5. 申請人於原申請案再審查時申請分割者,分割案應續行再審查程序,故應繳納分割申請費及再審查申請費
  6. 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於申請日後15個月視為撤回,由後申請案取代,於後申請案審定前,得辦理分割申請
  7. 分割之申請不予受理,但可撤回分割後的申請案
  8. 分割申請後,原申請案無從回復分割前之狀態
  9. 改請的態樣:
    • 發明改請新型
    • 發明改請設計
    • 新型改請發明
    • 新型改請設計
    • 設計改請新型
    • 獨立設計改請衍生設計
    • 衍生設計改請獨立設計
    • 專利法修正施行前申請之聯合新式樣改請獨立設計
  10. 不得改請的情事:
    • 原申請案准予專利之審定書、處分書送達後
    • 原申請案為發明或設計,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逾2 個月(表示審定書送達時仍可改請為新型專利)
    • 原申請案為新型,於不予專利之處分書送達後逾30 日(表示處分書送達後仍可改請為發明專利或設計專利,通常為不符新型形式規定的案子)
    • 若原申請案已經撤回、拋棄或不受理時,則不得申請改請
  11. 發明、設計專利於初審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僅得就申請再審查改請擇一為之
  12. 處分不予專利時,申請改請並提起訴願者,改請不予受理,以原專利標的提起救濟
  13. 基於「禁止重複審查」之法理,不得將改請案再改請為原申請案之種類。但原申請案(發明)未經實體審查,可以改請為新型後,再改請為發明;衍生設計改請為獨立設計後,可再改請為原設計以外之獨立設計的衍生設計
  14. 改請發明案如有申請實體審查之必要時,應自原申請案申請日後3年內為之,如改請發明時已逾前述3 年期間,得於改請發明後30 日內申請實體審查(指改請案)
  15. 不得撤回改請之申請,但可在上述條件下將改請申請案改請為原申請案的種類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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