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7日 星期四

德國初步禁制令

在德國智慧財產權實務上,對侵權產品作出初步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是一種重要的暫時(緊急)補償制度,能在侵權審理期間避免侵權行為擴大造成權利人損失的措施,不過這種措施卻可能遭受濫用(不明確的問題包括:發明、新型專利的專利性、侵權是否成立等),產生事實上沒有侵權而誤判的商業措施,導致不公平競爭。

在德國,一旦發出初步禁制令,被告不能對此禁令進行上訴(聯邦法院、或最高法院),所以告訴人在此短時間內需要證實足夠的侵權事實,因此專家證詞在此階段十分重要。

作出禁制令的一般知識(要求):
法院在此階段通常會認定專利有效;
如果被告主張專利無效,那是另一個程序;
有足夠的證據;
要證明為緊急事件;
如果發現提告人濫用,將被駁回;
專利權人應於發現侵權行為後短時間(約一個月,但無規定)內提出請求,否則不會被認定緊急(如以下案例)。

參考,發出(永久, updated on Aug.8,2014)禁制令的判斷因素有:
(1)專利權人(原告)已經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害;
(2)一般法律上的補救措施不足以彌補這個損害;
(3)考量原告與被告的平衡後,認為透過初步禁制令作為補救為必要;
(4)以永久禁制令(permanent injunction)不會損害公共利益

因應初步禁制令是否成立,端賴事件是否緊急,德國法院各有各的作法。

法院應即刻判斷專利性,如果對專利權有疑慮時:
德國杜賽爾多夫上級地方法院(Dusseldorf Upper District Court)日前對案例作出一個清楚的判斷(不過這是個案),也就是在法院階段判斷專利的專利性時,法官(專家)應以專利審查委員的角度審視專利性,對此案例作出專利有效的決定,避免作出決定後,日後又被翻盤。

得知侵權行為的人的位階為重要:
類似的案例在德國科隆上級地方法院(Cologne Upper District Court)中,其中提出初步禁制令的請求人是一間大公司,在發現有侵權行為時,不到4個星期就提出禁制令的訴訟。此案例中,被告侵權者宣稱該產品已經在2011年上市,而該間大公司卻未發現此產品,因此即便該產品違法,因為已經存在市場很久,證明並非緊急,不應發出初步禁制令。不過,這個論點被法院否決,認為所謂緊急,不是一般員工已經知道該疑似侵權產品的存在,而是員工告知公司CEO或是法務部門的時候才開始認定是否緊急。

資料參考:
http://www.iam-magazine.com/reports/detail.aspx?g=b1e2f524-cc74-4b41-bd3a-7cb93ba938d9
http://www.whitecase.com/articles-04122012/#.U-Lg3eOP-QA
https://www.law.stanford.edu/organizations/programs-and-centers/transatlantic-technology-law-forum/patent-enforcement-preliminary-and-permanent-injunctive-re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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