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利法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發明專利權當然消滅:
一、專利權期滿時,自期滿後消滅。
二、專利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
三、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者,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
四、專利權人拋棄時,自其書面表示之日消滅。
專利權人非因故意,未於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限補繳者,得於期限屆滿後一年內,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三倍之專利年費後,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之。 - 專利權消滅效力是向後發生,不影響消滅前之專利權效力
- 專利法第八十二條
發明專利權經舉發審查成立者,應撤銷其專利權;其撤銷得就各請求項分別為之。
發明專利權經撤銷後,有下列情事之一,即為撤銷確定:
一、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者。
二、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確定者。
發明專利權經撤銷確定者,專利權之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 - 專利權之回復:
專利法第十七條第2項
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專利法第七十條第2項
專利權人非因故意,未於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限補繳者,得於期限屆滿後一年內,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三倍之專利年費後,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之。 - 消滅:
- 專利權期滿時,自期滿後消滅:發明20年、新型10年、設計12年
- 專利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
- 第2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者,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
- 專利權人拋棄時,自其書面表示之日消滅
- 一案兩請選擇核准發明時,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消滅
- 撤銷:
- 專利權經舉發審查成立者,應撤銷其專利權
- 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之撤銷,得就各請求項分別為之
- 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撤銷權定
- 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確定者,撤銷確定
- 專利權經撤銷確定者,該專利權之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
- 復權:
- 第2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後6 個月內補繳之
- 專利權人非因故意,未於上開補繳期限內補繳者,得於補繳期限屆滿後1 年內,申請回復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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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8日 星期一
中華民國專利權之消滅、撤銷及復權
筆記 - 中華民國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第二十二章「專利權之消滅、撤銷及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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