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 - 中華民國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第一章「設計專利說明書及圖式」
- 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 - 說明書及圖式之揭露原則:
專利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說明書及圖式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 申請設計專利應備具說明書及圖式,以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設計(claimed design);其中,說明書應載明設計名稱、物品用途及設計說明
- 設計為應用於「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 應於說明書之設計名稱中明確指定所施予之「物品」
- 申請設計專利之說明書應載明設計名稱、物品用途及設計說明
- 若物品用途或設計說明已於設計名稱或圖式表達清楚者,得不記載
- 設計名稱:
設計名稱指定所施予之物品 - 物品用途:
物品用途,係用以輔助說明設計所施予物品之使用、功能等敘述 - 設計說明:
設計說明,係輔助說明設計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等敘述 - 設計說明欄敘明:
- 圖式揭露內容包含「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 圖像設計有連續動態變化者,應敘明變化順序
- 各圖間因相同、對稱或其他事由而省略者
- 有因材料特性、機能調整或使用狀態之變化,而使設計之外觀產生變化
- 有輔助圖或參考圖者
- 以成組設計申請專利者,其各構成物品之名稱
- 「主張設計之部分」與「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可以實虛線、半透明填色、灰階填色、圈選等方式表示
- 省略視圖的事由、範例:
- 仰視圖與俯視圖相同,故省略仰視圖
- 後視圖為普通消費者於選購時或使用時不會注意之視面,故省略之
- 前、後、左側、右側視圖為厚度極薄之簡單截面而不具設計特徵,故省略之
- 以部分設計或圖像設計申請專利者,若部分視圖所揭露之內容均未包含「主張設計之部分」者,亦得省略該視圖
- 視圖:為立體圖、六面視圖(前視圖、後視圖、左側視圖、右側視圖、俯視圖、仰視圖)、平面圖、單元圖(連續平面)或其他輔助圖
- 其他圖式:變化狀態圖、使用狀態圖、輔助圖、參考圖
- 以成組設計申請設計專利者,必要時得於設計說明載明各構成物品之名稱
- 申請專利之設計有主張色彩者,圖式應具體呈現其色彩
- 若圖式所揭露之視圖有標示為「參考圖」、「使用狀態參考圖」或「OO參考圖」者,該圖之目的僅作為提供審查人員審查時之參考(圖式中若標示為參考圖者,則不得用於解釋申請專利之設計的範圍)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