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的眼中,亞洲(特別是中國)在專利範圍取得上,比較難拿到較廣的範圍,而可能就是限縮在說明書所載的範例。這確實是我們在中國專利答辯時遭遇的問題(編按)。但實務上仍可能取得較廣的專利範圍。
在這樣的差異下,這位代理人也意識到法律與國情的差別,並告誡"美國人",全世界專利制度不同的地方比比皆是(編按,這是我的擴大解釋:大部分國家都與美國不同)。
在美國,審查的責任在審查委員,而且審查的態度是要找到先前技術,當審查委員"無法證明該發明不能取得過廣的範圍時",就具有新穎性以及非顯而易見性,因此即便說明書描述限縮的範例,但仍可取得更廣的申請專利範圍。
作者也把亞洲與歐洲擺在一起,認為亞洲等地的專利法不如美國專利法比較站在"發明人"的一方。且認為多數亞洲的專利審查機制是希望發明人/申請人證明他們該得多廣的範圍。
"Saying it another way, in the US it is your right to get a patent, while in Europe or Asia it is more like a privilege." (權利與特權,http://www.ipwatchdog.com/2014/08/11/achieving-broader-patent-scope-in-asia/id=50746/)
作者的其他觀察(就我的經驗也加了點東西):
- 對於功能性語言,作者認為亞洲審查委員討厭這種語言,不太可能取得純功能的專利範圍(功能性語言應有對應的結構或硬體比較好,編按)
- 建議提出多個實施例,作者建議日本、中國與韓國都應如此(這在各國取得專利都有益處,如果僅有一個實施例,中國可能被要求限縮到該實施例,編按)
- 技術性討論很重要,因為審查委員多數是技術人員
- 亞洲審查委員審查專利時會實際參考說明書內容,而美國審查委員除有必要,通常是根據請求項語言進行瞭解與審理(所以對於亞洲專利而言,說明書的揭露程度很重要,特別是日本等以"週邊界定主義"為原則解釋專利範圍的國家,編按)
- 專利答辯時,亞洲審查委員會認為你額外的解釋是新事物(new matter),而美國審查委員並不太如此覺得
- 鼓勵發明人對一些技術提出解釋,不要含糊,因為答辯時不容易克服不明確的疑問(編按)
- 美國專利答辯實務上可以挑戰審查委員(挑戰法規),中國就行不通(他們沒空瞭解你,編按)
後語:
台灣或許與這位作者的"感覺"不太一樣,不過他提到的一些想法確實是常發生在我們的實務上。因此,在各國標準不一的情況下,最理想的是,用中國的專利實務來撰寫專利說明書,而在美國、歐洲、台灣等地用比較不同的請求範圍提出申請。如果難以如此理想,就用"美國案"的態度去寫請求範圍,而以"中國案"的方式撰寫說明書,遇到核駁再依據各國審查意見調整吧!(台灣實務上頗倚賴美國專利審查的結果,這點可以請各申請人參考)
資料來源:http://www.ipwatchdog.com/2014/08/11/achieving-broader-patent-scope-in-asia/id=50746/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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