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書應記載之事項規定於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7 條第1 項,內容包括發明名稱、技術領域、先前技術、發明內容、圖式簡單說明、實施方式及符號說明
- 確保摘要之資訊檢索功能(摘要的功能之一)
- 說明書明確且充分揭露發明,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 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claimed invention)
- 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申請專利之發明,指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中請求保護之申請標的(subject matter))
- 記載應符合「可據以實現要件」
- 發明名稱:
- 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其應記載申請標的,並反映其範疇(category)
- 發明名稱不須與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designation of the subject matter)完全相同,但應涵蓋申請標的之範疇
- 說明書與申請書載明之發明名稱應一致
- 修正申請專利範圍時應注意發明名稱是否相符
- 技術領域
- 發明具體技術領域
- 具體的技術領域通常與發明在國際專利分類表中可能被指定的最低階分類有關
- 開創性發明僅須記載新技術領域
- 先前技術
- 指出發明技術手段所欲解決而存在於先前技術中的問題或缺失
- 引述、檢送先前技術文獻
- 若獨立項以二段式撰寫者,則說明書中記載的先前技術應包含獨立項前言部分所載之技術特徵
- 考量文獻所載之內容是否會影響可據以實現之判斷
- 開創性發明得不記載先前技術
- 發明內容
- 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一或多個)、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
- 綜合形式記載
- 應明確且充分記載技術手段的技術特徵,亦即技術手段之記載至少應涵蓋申請專利範圍中獨立項所有的必要技術特徵以及附屬項中之附加技術特徵
- 發明之技術手段直接產生的效果為認定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有進步性的重要依據
- 圖式簡單說明
- 應以簡明之文字依圖式之圖號順序說明圖式
- 實施方式
- 記載原則: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瞭解其內容並據以實現
- 實施例記載目的:支持申請專利範圍所涵蓋的範圍
- 記載一個以上發明之實施方式
- 參照圖式加以說明
- 記載呈現解決問題所採用的技術手段的較佳方式或具體實施例
- 參照圖式敘明發明之具體實施方式時,所載之符號應與圖式中所示者一致
- 符號說明
- 有圖式者,應依圖式之圖號或符號順序列出圖式之主要符號並加以說明
- 可據以實現要件
- 專利法第26 條第1 項規定「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在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三者整體之基礎上)
-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係一虛擬之人,指具有申請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一般知識(general knowledge)及普通技能(ordinary skill)之人,且能理解、利用先前技術
- 用語應明確
- 無須過度實驗,即能瞭解其內容
- 從先前技術無法直接且無歧異得知有關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內容者,均應記載於說明書中
- 說明書是否符合可據以實現要件,係以申請專利之發明為對象
- 對於說明書中有記載而申請專利範圍中未記載之發明,無論說明書是否明確且充分揭露,均無關申請專利之發明,並未違反可據以實現要件(無關請求項記載的發明的相關內容不考慮可據以實現要件)
- 生物寄存(申請日前)
- 申請日後提出的資料(如實驗數據)僅作為輔助瞭解說明書本身是否已明確且充分揭露
- 用語明確,包括自行明確定義的用語
- 申請專利範圍
- 請求項分為獨立項及附屬項兩種
- 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
- 物的請求項及方法請求項
- 請求項之記載包含前言部分及主體部分
- 主體部分係描述技術特徵之關係
- 連接詞係用於連接前言與主體
- 故每一請求項之文字敘述應以單句為之
- 非必要技術特徵得不予記載,不得省略必要技術特徵
- 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得引用圖式中對應之符號
- 請求項總括的方式有:以上位概念總括、以擇一形式總括(所有選項具有共同的性質或活性、所有選項具有共同的結構)
- 兩段式(two-part form)獨立項之撰寫:前言部份、特徵部份(「其特徵在於」、「其改良在於」或其他類似用語)
- 附屬項之記載應包含依附部分(前項項號與標的名稱)及限定部分(技術特徵)
- 依附於二項以上之附屬項為多項附屬項,應以選擇式為之
- 引用記載形式之請求項
- 連接詞有開放式、封閉式、半開放式及其他表達方式
- 連接詞
- 開放式(包括、包含),英文是comprising, containing, including
- 封閉式(由...組成),英文是consisting of
- 半開放式(基本上/主要/實質上由...組成),英文是consisting essentially of,不排除說明書中有記載而實質上不會影響請求項中所記載的元件
- 其他,如構成composed of、具有having、係being,依個案認定
- 請求項之記載
- 負面表現方式(除...之外、非...),若無不明確,得以此類用語表現
- 請求項中物之技術特徵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方法之技術特徵以步驟功能用語表示時,其必須為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
- 手段功能用語係用於描述物之請求項中的技術特徵,其用語為「……手段(或裝置)用以……」,而說明書中應記載對應請求項中所載之功能的結構或材料
- 步驟功能用語係用於描述方法請求項中之技術特徵,其用語為「……步驟用以……」,而說明書中應記載對應請求項中所載之功能的動作
- 以特性界定物之請求項
- 以製法界定物之請求項
- 以功能界定物或方法之請求項,means for, step for
- 以用途界定物之請求項
- 用途請求項(swiss type)
補充:
「用語一致」的概念討論
專利說明書的內容「用語一致」可以讓讀者(申請人、發明人、審查委員、有興趣的人)看清楚技術內容。這裡的「看清楚」就是表示「沒有太多其他可能性」,當「用語一致」是想要符合撰寫規定時,不知不覺也影響到專利範圍解釋。
因為有些IH工程師很受不了「用語不一致」的稿件,在此提出一些實務上的意見參考,然而這部份並非有一定的標準,當然,最安全的方式就是讓整個說明書對相同元件用「一模一樣的用語」。
「用語一致」的考量:
容易校稿、避免讀者困擾、容易解讀專利範圍、可避免權利範圍不明確的問題
「用語不同」的考量:
可以讓特定技術有多種解釋可能(比如濾波器、濾波手段、濾波電路)、讓文章順暢、在一致的技術思想下在不同實施例會可以提供不同的命名、(可以創造一些核駁答辯方向的可能)
有幾個情況:
第一,用語不一致是不小心的,那就修改吧!
第二,用語不一致是故意的,那就解釋吧!
當用語不一致是故意的時候,可能有幾種情況:
第一,相關名詞在不同的實施例中有不同的命名,比如有上下位考量
第二,相關名詞確實有各種命名方式,撰寫者不想忽略其中之任一
第三,撰寫者刻意用多種方式描述同一個技術或元件,可能會讓專利範圍更有彈性
第四,「用語不一致」有時也是因為文章寫到某個情況時,會用不同的方式描述,讓文章順暢一點,這點國外專利或是外國文章常見
第五,如果用語不一致出現在說明書與權利範圍之間,台灣與大陸比較不能容忍,歐美權利範圍卻常見,但不能違反專利範圍被說明書所支持的原則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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