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5日 星期五

中華民國新型專利形式審查

筆記 - 中華民國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第一章「新型專利形式審查」
  1. 專利法:
    第一百零四條  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佔據一定空間的物品實體,且具體表現於物品上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
  2. 形式審查:依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判斷是否符合形式要件
  3. 申請專利之新型必須:
    (1)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2)範疇為物品;且(3)具體表現於形狀、構造或組合
  4. 形式要件:
    • 是否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
    • 是否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是否合於規定
    • 是否具有單一性
    •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是否已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有無明顯不清楚之情事
    • 修正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是否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5. 請求項前言部分應記載一物品,主體部分所載之技術特徵必須有一結構特徵(例如形狀、構造或組合),亦即只要有一結構特徵就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
  6. 若物品之技術特徵除形狀、構造或組合外,又涉及材料成分或製造方法之改良,仍符合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7. 「物品」係指具有確定形狀且佔據一定空間者
  8. 形狀,指物品外觀之空間輪廓或形態者(具備確定外殼、在特定溫度壓力下具有固定形狀,皆符合形狀的規定)
  9. 構造,指物品內部或其整體之構成(各組成元件間的安排、配置及相互關係,且此構造之各組成元件並非以其本身原有的機能獨立運作)
  10. 組合,指為達到某一特定目的,將二個以上具有單獨使用機能之物品予以結合裝設,於使用時彼此在機能上互相關連而能產生使用功效
  11. 新型內容:新型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
  12. 若新型涉及之特定形狀僅能以圖形界定而無法以文字表示時,請求項得記載「如圖……所示」等類似用語
  13. 請求項得記載化學式或數學式(但前言、主體撰寫需符合上述形式審查)
  14. 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新型,其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得以手段功能用語表示(僅於其技術特徵無法以結構方式表示,或以結構方式表示不如以功能表示更明確時)
  15. 請求項不得僅單純描述功能
  16. 新型應備具至少一個圖式,揭露其新型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
  17. 形式審查並不進行先前技術檢索,因此判斷新型是否具有單一性時,與發明審查單一性不同,僅須判斷獨立項與獨立項之間於技術特徵上是否明顯相互關聯
  18. 新型修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19. 修正後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是否符合「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之規定,非屬形式審查要件判斷之範疇(但可據以舉發)
  20. 微小的瑕疵,得依職權進行修正
  21. 新型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得就請求項之刪除、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誤記或誤譯之訂正、不明瞭記載之釋明等事項
  22. 新型更正,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
  23. 更正後內容,原則上進行形式審查而已,違法情事可據以舉發
  24. 舉發案於行政救濟期間,因原處分審定結果對舉發成立之請求項有撤銷專利權之拘束力,故專利權人所提更正,僅得就原處分中審定舉發不成立之請求項為之
  25. 更正內容如涉及原處分中審定舉發成立之請求項者,即應不受理其更正申請
補充:
其實「先准後審」的新型專利是個複雜的制度,包括一案兩請、發明新型設計改請、國內優先權等的專利佈局策略,如果有需要一定要找常常操作新型制度的代理人,就不要找認為新型無用的人幫忙了。
有新型制度的國家還不少,常見的如中、日、韓、德...,但各有各的巧妙,比如我國對新型的判斷頗為寬鬆(前言記載一物品,主體中有一結構特徵即符合);中國新型形式審查對「專利標的是否適格」的判斷還頗為嚴格,且會初判是否符合新穎性以及新型要件,因此常常有不少補正要求;德國新型則不受限為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韓國新型制度為實際審查制度,只是進步性要求理論上水平比較低;我國新型專利比較像日本;法國新型專利期限僅6年。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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