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考量AI發明的專利適格性,就要定義何謂AI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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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9日 星期二
專利適格性在促進AI創新的角色 - 筆記2
要考量AI發明的專利適格性,就要定義何謂AI發明?
2025年4月28日 星期一
專利適格性在促進AI創新的角色 - 筆記1
(2) it transforms a particular article into a different state or thing.“
其中step two衍生出針對電腦軟體發明的專利適格性的審查基準,例如,通用電腦執行一般電腦功能屬於已知、常規與習知的產業活動,並不足以滿足“inventive concept(進步概念)”的要件,形成現行Mayo/Alice的專利適格性檢視的兩步驟架構step one, step 2A-prong one/prong two, step 2B。除了最高法院可以推翻自己之前的判例外,其他法院(特別是CAFC)在許多的案例中則是(不能推翻)修整出TWO-STEP架構下的邊界,加上USPTO依循法院意旨作出的審查指南,如2019年初發布的「2019 patent eligibility guidance」,以及同年11月的更新:美國專利局於10月又更新了專利適格性審查方針(https://enpan.blogspot.com/2019/10/10.html),USPTO專頁:https://www.uspto.gov/about-us/news-updates/us-patent-and-trademark-office-announces-revised-guidance-determining-subject。
文中說到CAFC針對基於地方法院的101相關判決的上訴議題,事實上同意地院針對專利適格性 的判決的比例很高(常見訴訟議題會同時涵蓋101, 102, 103, 112,...),也表示USPTO與地方法院在專利適格性的判決頗為一致,如此可理解TWO-STEP架構是值得信任且有共識的,也表示在各個行政與司法機關對於軟體專利是否可專利的態度蠻一致的。值得一提的是,文中表示並沒有證據顯示目前Alice的兩步驟檢視方法有增加對軟體專利的阻礙,例如,根據USPTO的報告,在頒布「2019 patent eligibility guidance」之後,專利申請人接獲101核駁意見的比例還比頒布之前少約25%(編按,參考作者的判斷,當然這與專利申請人的“警覺心”以及相關領域申請案的日趨保守心態有關,加上代理人的把關,可能都是降低比例的原因。)。
2025年4月22日 星期二
非運用電腦固有功能的電腦實現發明才有機會符合專利適格性 - AI Visualize v. Nuance (Fed. Cir. 2024)
法官十分智慧地點出系爭專利發明的核心,為改善現有技術中資料庫缺乏彈性、慢速與耗費記憶體的問題。這讓法官認為系爭專利改善了電腦科技,更非僅是如Alice等前例為使用一般目的電腦達成商業行為的技術。
(重要)"Whether a combination of claim limitations supplies an inventive concept that renders a claim "significantly more" than an abstract idea to which it is directed is a question of law. Underlying factual determinations may inform this legal determination."(基本的事實判斷可能會對法律判斷提供依據)
2025年4月16日 星期三
不是人類創作就不能註冊著作權 - Thaler v. Perlmutter, No. 23-5233 (D.C. Cir. 2024)
第一,亦如專利權,著作人為著作權的原始擁有人(ownership),並且是完成著作的當下就建立此ownership,而一般實體,如法人、公司、組織,並不能成為著作人,也不會擁有著作權,除非之後通過轉移獲得著作權。
- 歐洲專利局駁回DABUS分割申請案 (25.11.2024)(https://enpan.blogspot.com/2024/12/dabus-25112024.html)
- A.I.發明人現況 - DABUS / Thaler v. Vidal(https://enpan.blogspot.com/2023/04/ai-dabus-thaler-v-vidal.html)
- 英國最高法院否決A.I.發明人 - [2023] UKSC 49(https://enpan.blogspot.com/2024/01/ai-2023-uksc-49.html)
- A.I.不能是發明人;或說發明人不能是非人類 - Thaler v. Hirshfeld, App No. 21-02347 (Fed. Cir. 2022)(https://enpan.blogspot.com/2023/04/ai-thaler-v-hirshfeld-app-no-21-02347.html)
- AI不是法律上之「人」- 110年度行專訴字第3號(https://enpan.blogspot.com/2021/09/ai-1103.html)
- A.I.發明人Dabus的申請案以及澳洲聯邦法院案例(https://enpan.blogspot.com/2021/08/aidabus.html)
- 歐洲專利局駁回AI為發明人的專利申請案(https://enpan.blogspot.com/2020/09/ai.html)
- 基於human authorship,AI繪圖無法主張著作權?!?(https://enpan.blogspot.com/2023/03/human-authorshipai.html)
- 中國大陸AI著作權訴訟 - 北京互聯網法院民事判決(2023) 京 0491 民初11279號(https://enpan.blogspot.com/2023/12/ai-2023-0491-11279.html)
- 日本AI發明專利的適格性筆記之三 - 日本軟體/AI發明的專利適格性 (Open Edition)(https://enpan.blogspot.com/2024/08/ai-ai-open-edition.html)
2025年4月2日 星期三
AI生成的圖案的著作權議題 - 重製、改作或是合理使用(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跟風一下,向ChatGPT要求轉成卡通風格:
Ghibli Style:
美國總統也來玩:https://x.com/MikolajVonskyT/status/1904952622747885833
OpenAI的老闆Sam Altman的X頭像也改成吉卜力工作室風格:https://x.com/sama(4/2/2025)
在此不專業地引用著作權法討論(僅用於自己理解):
從不少討論轉成特定風格的圖案的討論可知,AI生成的圖案沒有著作權,自己玩也沒有,甚至商業上使用AI生成特定風格的圖案也可以,因為風格不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著作人的著作(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但「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我國著作權法第10-1條),就我個人的判斷,複製風格應該是著作權法不及於的「思想、概念」。
只是爭議的是,AI(如ChatGPT)是因為學習了大量的特定風格的影像後才能幫助使用者生成相應風格的圖案,觸及的法律應該是AI是否合理使用特定風格的影像?
侵害著作權一般稱為「抄襲」,根據TIPO的解釋:https://www.tipo.gov.tw/tw/cp-180-219595-56bdc-1.html,通常所謂的「著作抄襲」,應該是指構成著作「重製權」或「改作權」的侵害,其中引用「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判決,其明確指出「認定抄襲之要件有二,即(1)接觸,(2)實質相似。
也就是說,要證明他人有「接觸」自己的著作,我想多數人應都接觸過吉卜力風格的著作;另一個是他人的著作與自己的著作構成「實質相似」。
若有「接觸」著作,就判斷是否「實質相似」,「實質相似」還要區分是否新的著作有自己獨立的創作在裡面,AI沒有人的思想,如果沒有獨立創作,AI生成「實質相似」的圖可能構成「重製權」的侵害,或是,如果有獨立創作,實質相似就構成「改作權」的侵害。
因此「像不像/實質相似」應該就是本次吉卜力著作權之亂的討論重點。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4、45、50、52條規定,讓政府機關使用、為了報導;教學等目的,在特定條件下免責重製他人著作,但合理範圍並不及於"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著作權法第44條:「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根據不少的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範圍』規定,個人使用並不構成著作權侵權,如我國著作權法第65、91條:「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OpenAI雖可能喊冤,或是要求大家不要再要求生成吉卜力風格的圖案,但"...之亂"對於OpenAI、吉卜力(日本動畫)都是極好的行銷,讓全世界人都見識到大家的厲害。
如此,如果風格被模仿者認為其利益被害,應該是可以主張權利,例如主張不公平競爭、稀釋原創作價值...,可以通過調解、訴訟取得合理使用報酬。吉卜力工作室若感到權利被侵害,...可向OpenAI討個公道。
即便有以上的理解,不過最終還是要法院認定:
經濟部:AI抄襲或模仿風格若有爭議 由法院個案認定(https://www.ctee.com.tw/news/20250331701103-430104)
TIPO專文:從美國人工智慧擴散模型訴訟案── 談生成式 AI 圖像之著作侵權議題(https://www.tipo.gov.tw/tw/dl-285005-ed038d050ebf40b28a20d622f5714f75.html)
本篇有不錯的風格複製的著作權討論,雖然答案模糊,但也就是現在大家遇到AI創作的問題:
衍生其他討論:
吉卜力工作室可以學習紐約時報向OpenAI討公道:從訴狀理解生成式AI並看紐約時報對OpenAI告什麼? - New York Times v. Microsoft Corp., OpenAI, Inc. (N.Y.S.D. Dec. 27, 2023)(https://enpan.blogspot.com/2024/01/aiopenai-new-york-times-v-microsoft.html)
通過AI生成的圖,我們"目前"可以隨意使用,因為AI生成的影像沒有著作權,可參考:基於human authorship,AI繪圖無法主張著作權?!?(https://enpan.blogspot.com/2023/03/human-authorshipai.html)
AI創作無法取得著作權 - Thaler v. Perlmutter (D.D.C. Aug. 18, 2023)(https://enpan.blogspot.com/2023/08/thaler-v-perlmutter-ddc-aug-18-2023.html)
(以上討論為我的不專業筆記,並非AI生成的內容)
Ron





